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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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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转自(zhuǎnzì)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重于(zhòngyú)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(xíngdòng)开展以来 枪爆违法犯罪的(de)打击、宣传力度 切实(qièshí)消除社会治安潜在隐患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(ānquán)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杜(dù)先生 来到青原分局富田(fùtián)派出所 该手雷系杜先生多年前(qián) 在(zài)村口的小河中发现 随后一直放置在家中(jiāzhōng) ▲发现手雷的小河边(xiǎohébiān)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村长(cūnzhǎng)”走访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(fēifǎ)持有、私藏 枪支弹药(qiāngzhīdànyào)的严重危害 以及所需面临的(de)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讲解后(hòu), 还有这个(zhègè)‘定时炸弹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前(qián)捡到的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富田(fùtián)派出所 民警对(duì)杜先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“缉枪治爆”工作(gōngzuò) 主动上交(shàngjiāo)手雷的行为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(xuānchuán)发动身边人 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上缴(shàngjiǎo) ▲该手雷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(ānquán)妥善处置。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大队(dàduì) 按规定(ànguīdìng)安全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(qiāngzhī)管理法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(wéifǎn)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zhìzào)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(de)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(rènhé)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(jǐyǔ)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(qiāngzhī)管理规定,非法(fēifǎ)持有、私藏枪支(sīcángqiāngzhī)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配备(pèibèi)公务用枪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(qiánkuǎn)的规定处罚。 依法配置(pèizhì)枪支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(yīzhào)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犯(fàn)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,对(duì)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 | 青原分局王裕文(wángyùw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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